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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02-01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相关下属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双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17年11月1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