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 ©2015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ndustrual Asset Manag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7018247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7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8楼 邮编:350003 总机:0591-87803700 本网站支持IPv6
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就相关任务划定时间表时就已明确提出了三项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的任务,即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以及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此次《通知》进一步划定时间表。按照要求,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从处置范围来看,《通知》将其分为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三大类,实施分类处置,并给出相应要求。
其中,“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是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统借债务,是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担保债务,是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对于直接债务,可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通知特别提出,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而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通知》还给出一系列配套政策,如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通知》要求,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对于兼并重组所需金融服务,《通知》持支持态度。“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