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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认定趋严 部分中小银行或面临压力

2023-02-16

近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目的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或面临不良抬头压力。

另外,《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后续地产、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

《办法》实施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分类优化

银保监会相关方面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可能面临不良读数抬升压力。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表示,不良读数抬升压力主要来自三方面:第一,《办法》明确要求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必须划入不良,部分关注类资产面临向下迁徙风险;第二,不良认定与逾期天数挂钩,会进一步提升部分银行不良认定强度,但现阶段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8%,银行体系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剪刀差”已基本消化完毕,整体资产劣化压力不大;第三,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非信贷类资产占比高的银行可能受一定影响。

招商证券研报显示,“绝大多数上市行的不良认定标准已经符合监管要求。本次《暂行办法》已明确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当前上市行除极少数银行外,逾期90+/不良贷款均已小于100%,满足监管要求。上市行不良认定逐步趋严,逾期90+/不良贷款分布于35%~111%之间,部分银行如建行、工行、农行等逾期90+/不良贷款在60%以下,不良认定十分严格。部分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或面临整改。”

另外,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监管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有利于推动并购重组

考虑到《指引》对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性概念规定不够详细,并且规定重组贷款应分为不良贷款,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王一峰表示,近年来,房地产、城投等行业逐渐成为银行贷款重组的重点行业,《办法》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一定补丁和放松,重组贷款规定“有紧有松”,有助推动后续地产、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