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 ©2015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ndustrual Asset Manag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7018247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7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8楼 邮编:350003 总机:0591-87803700 本网站支持IPv6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21年12月31日消息,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条例》的起草说明指出,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条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三是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五是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六是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来源:中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