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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3月18日,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补齐了北京“两区建设”的一项短板,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特别是加快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了有力保障。他认为,通过对金融案件专业化、集约化审理,北京金融法院能够有效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金融类案件,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改善北京的营商环境,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降低维权成本,在国际上提高我国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推动高效实施国家金融开放战略。
金融审判体系持续完善
“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不仅需要有金融立法上的制度完备、金融监管的依法行政,更离不开金融司法审判的引领和规制。”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在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初表示。
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去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出,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如今,北京金融法院正式落地“营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1月份作《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
加强司法保障是护航资本市场行稳致远的必要条件。金融法院的创新之路才刚刚迈上征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曾建议,在深圳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为金融业开放构建制度保障
在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前,为其发挥专业审判职能而搭建的相应制度保障已先行出台。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徐文鸣表示,《规定》明确的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与北京作为我国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紧密联系。
《规定》指出,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是我国政治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国家核心金融管理部门和大量金融基础设施均设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将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到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审判站到了一个高起点。
《规定》明确,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类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难点之一。”徐文鸣表示,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将有助于解决跨境金融活动产生的纠纷,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同时有效保障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财务造假等境外公司起到威慑作用,正向重塑国际资本市场对于中概股的认知。
确立新三板精选层管辖权属
新三板诞生于北京,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定》明确,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行政诉讼,均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既体现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的特点,也使得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的协调对应关系正式形成,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地域管辖待遇。
徐文鸣指出,有关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证券纠纷的管辖规定,体现了对于金融市场建设的前瞻性考虑。
“新证券法出台后,新三板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通过释放制度红利激发市场活力。北京也多次强调要进一步提升新三板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徐文鸣表示,北京作为科技创新中心,金融科技的创新已经走在全国前列,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监管沙箱”等柔性管理方式给予企业试错的空间,北京金融法院同时在司法审判层面给予保障,有助于为高质量创新活动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金融法院明确管辖的是新三板精选层,不包括基础层和创新层,精选层重要性再度凸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可以预测的是,若未来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出现欺诈发行等情况,投资者集体诉讼或将“落户”北京金融法院。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