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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出炉 彰显监管促发展思路

2020-06-12

  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月8日,银保监会曾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5个月后,在业界共同期待中正式的监管办法终于落地。

  “《办法》的出台,回应了融资租赁业和相关行业对监管办法尽早出台的期望。”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仍需结合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地方监管办法来落实预期的效果,但为疫情后租赁业务恢复发展减少了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之一。《办法》旨在通过强化监管促进公司规范经营,达到边规范、边发展,逐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进入有序、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强化监管推动“减量增质”

  《办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可见,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是《办法》的制定原则。

  实际上,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行业知名度显著提升。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出现了偏离主业、无序发展和“空壳”“失联”公司滋生等问题,亟待规范调整。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但万余家融资租赁公司中,超七成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办法》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明确三类公司认定标准,实施分类处置。去年以来,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已对融资租赁开展排查工作。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深圳、广州、湖南等地已公布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及“失联”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合计公布异常经营、“失联”及疑似“失联”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超3200家。

  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程东跃表示,在“分类监管”的措施下,可以预见,大量“空壳”“失联”融资租赁公司会被出清,加速行业洗牌,提升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能力。此外,一些业务规模相对较小、风险抵御能力不足、集中度水平过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也会被逐渐淘汰,而深耕市场、走特色化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灵活性调整彰显监管促发展思路

  多位受访的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均表示,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仅作了部分微调,总体变化不大。附则中有两处改动,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办法》指出,“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此前《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为“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意味着达标过渡期从“两年”调整至“三年”。

  “这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业内一些公司对于高强度密切监管带来的转型挑战的担忧。”杨钢表示,三年的窗口期可以让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进行经营方式、业务模式改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此外,在监管实施上,《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对此,杨钢认为,留给省级政府一些适当调整监管的空间,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和监管促发展的思路。可以预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较少的地区可能会出现地方龙头融资租赁公司,借力地方监管的灵活性快速发展,这将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现象。已经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聚集的地区如何制定适用的监管和鼓励办法,也是值得关注的方面。但同时,这也取决于不同地方政府对于融资租赁功能的理解以及与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策略的匹配度,相信用得好的地方将获益匪浅。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适应新规

  监管作为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办法》的出台无疑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关注的是,一方面,《办法》定义了融资租赁的功能和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并提高了经营透明度的要求。

  “对此,业内普遍早有思想准备,但仍面临较大的压力,期待过渡期的缓释效果。”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上述业内人士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需参照《办法》要求尽快自查自纠,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比如在资产端,梳理存量的融资租赁合同,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租赁物,及时做好整改应对措施。在融资端方面,梳理各项存量负债端融资合同,区分各类融资方式,分析是否存在可能需要进行融资结构调整的情形并评估相应的税务影响。

  在杨钢看来,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是疫情后的一个利好消息。相信我国融资租赁业将借助新监管政策的出台,发挥融资租赁工具的独特优势,行业也能够快速摆脱偏见,消除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公司上市等方面的无形障碍,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