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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大命题
1982年9月1日至11日,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邓小平在开幕词中响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崭新命题的提出,回答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一全党和全国人民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它成为指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旗帜。
大会通过胡耀邦所作的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提出了全面开创新局面的奋斗纲领。大会把20世纪末的奋斗目标由先前的实现四个现代化改为实现小康,从战略指导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急于求成问题。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历史性决策。
这次大会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在提出经济建设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战略方针。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党章进一步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新要求。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1982年1月,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3年6月,他进一步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六条方针,即:“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这六条方针,进一步充实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构想最早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被运用于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问题上,并取得成功。
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指出,70年来,我们把握两岸关系发展时代变化,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主张和“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进而形成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基本方略,回答了新时代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台湾同胞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时代命题。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纠正了1978年宪法中的缺点,内容更加完备。新宪法正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根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国家机构设置有许多新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等。这些新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增添了新内容和新特色。新宪法的施行,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步伐。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公众号